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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民初1619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原告杭州昌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浙012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12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二行“案件受理费177587元,减半收取88793.5元,由原告杭州昌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存在笔误情形,现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77587元,减半收取8879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3793.5元,由原告杭州昌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丁正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