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141号
申请人:***,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住安徽省定远县,公民身份号码
×××3438。
被申请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龙潭新村38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692840093M。
法定代表人:沈世根。
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