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5执10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龙潭新村38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2840093M(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13419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支付100000元,尚欠34195.6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安徽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该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5执106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