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民终2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审原告:**,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审原告:***,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审原告:***,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审第三人:安徽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龙潭新村38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2840093M(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安徽思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5民初63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