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48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永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仁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永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仁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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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翼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