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486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永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仁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永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仁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2019)皖0103执保73号案件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3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仁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691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翼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