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电力电器集团电力设备修造有限公司

大连电力电器集团电力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原大连电力建设集团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终47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电力电器集团电力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原大连电力建设集团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鞍山路67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235215。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帝,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红,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口139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甩代码:91110000625906144E。
法定代表人:韦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乾,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大连电力电器集团电力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6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电力电器集团电力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连电力电器集团电力设备修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电力电器集团电力设备修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虹
审判员 何 川
审判员 林荣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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