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201执2516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269885054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广东路南侧。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电话:0902-698****
被执行人: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564383377T,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重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电话:138XX****XX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2020)新2201执2516号案即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涛硅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等,被执行人现暂无一次性可供执行财产,现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201执25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达吾提·依不拉音
审 判 员 龙 世 伦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马 彦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