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83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村北、济兖路西(桃花源路9号)。
被执行人:**,男,住肥城市。
本院作出的(2019)鲁0983民初3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顾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