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3074号
申请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村北、济兖公路西(桃花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肥城市。
申请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68万元的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