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真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6102号之三
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村北、济兖公路西(桃花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南外环路南凤山大街西1-6号。
法定代表人:滕鸿儒,董事长。
被告:合肥真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骆港镇贾大郢村小里岗。
法定代表人:丁贞权,总经理。
被告:合肥翠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龙,总经理。
被告:上海干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200号A-4091。
法定代表人:张士光,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美梦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665号137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郭君,职务:总经理。
被告:合肥聚亚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合巢路卫岗村。
法定代表人:高金龙。
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宁东镇黎羊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发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磁窑堡矿务局中心区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纪静,职务:总经理。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21号华融国际A座10D。
负责人:刘峰。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蓝海大厦A座四层。
负责人:王晓军。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芦花台储运分公司,住所地银川西夏区芦花镇良渠稍村。
负责人:孙彦亮。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吴龙生,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高金龙,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吴义超,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印
审判员 刘秀荣
审判员 湛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