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3民初5936号
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村北、济兖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广,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南外环路南凤山大街西1—6层
法定代表人:滕鸿儒,董事长。
被告:合肥真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骆港镇贾大郢村小里岗。
法定代表人:丁贞权,总经理。
被告:合肥翠鸟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金龙,总经理。
被告:肥东县圆顺商行,住所合肥市肥东县徽商城金属交易市场*幢***室。
经营者:王模
被告: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南丰镇兴园路4幢。
法定代表人:朱新中,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职务:总经理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506室。
法定代表人:陆涛,职务:总经理。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吴龙生,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高金龙,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吴义超,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王模,女,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珩超,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一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秀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