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6418号
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制办副主任,住肥城市。
被告:***,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被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刁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