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执异140号
案外人:赵学峰,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申请保全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村北、济兖公路西(桃花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经理。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肥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赵学峰于2019年11月12日对查封被保全人**名下鲁J×××××号车辆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赵学峰称,案外人赵学峰于2019年6月2日15时零2分在被保全人**手中买到大众辉腾车一辆,由于当时车辆存在故障不能正常行驶,双方协商在车辆维修好后及时过户,**同时提供车辆手续一套,签上同意过户四个字并摁手印,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中,案外人用手机**签字卖车的全过程。合同签订后,案外人赵学峰用手机银行转账给**五万元整,付现金一万元。车辆维修好后准备过户,查车辆有没有违章时发现车辆已被法院查封。请求立即解除对鲁J×××××车辆的查封并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9年6月3日依据(2019)鲁0983执保814号查封了被保全人**名下的鲁J×××××号车一辆。2019年11月12日,案外人赵学峰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认为已购买上述查封车辆,请求立即解除对鲁J×××××车辆的查封并中止执行。
案外人赵学峰提交的证据载明:2019年6月2日,案外人赵学峰与被保全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被保全人**将上述车辆以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赵学峰,案外人赵学峰银行账号62×××15于2019年6月2日汇到**银行账号62×××32款50000元,涉案车辆已被案外人赵学峰占有。
本院认为,案外人赵学峰提交的证据载明其与被保全人**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在人民法院的查封之前,该协议是否有效及车辆所有权是否已转移,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应由利害关系人另行诉讼加以解决。涉案车辆已被案外人赵学峰占有,车辆所有权属存在争议,应裁定中止对该涉案车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19)鲁0983执保814号案件中本院查封的被保全人**名下鲁J×××××车辆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云灿
审判员 鹿 军
审判员 乔善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