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3执保81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村北、济兖公路西(桃花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经理。
被保全人:**,住肥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双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9)鲁0983民初30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6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