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庆市宜秀区龙腾花卉门市部与安庆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02民初580号
原告:安庆市宜秀区龙腾花卉门市部,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11MA2NL53849。
经营者:*中龙,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礼,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庆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606528322。
法定代表人:韦子刚。
被告:***,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安庆市宜秀区龙腾花卉门市部与被告安庆四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宜秀区龙腾花卉门市部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宜秀区龙腾花卉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安庆市宜秀区龙腾花卉门市部负担(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75元)。
审判员马宏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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