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兴置业有限公司

桐城市中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创兴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4323号
原告:桐城市中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腾街道桃园小区23号楼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335627489F。
法定代表人:胡中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根,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婉,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创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同安南路绿洲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73026398K。
法定代表人:齐修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桐城市中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兴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桐城市中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城市中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计845元,由桐城市中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向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