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春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春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9006民初2265号
原告:程立,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剑波、**,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春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明,***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立与被告湖北春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天门市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8元,减半收取7399元,由原告程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