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5508号之一
原告:湖北春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青山村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襄***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春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春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襄阳颐乐城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春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春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北春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华
人民陪审员 **程
人民陪审员 毛 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