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25民初1587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城县庙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星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范帮学,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帮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上列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法医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23311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位于谷城县××××村烈士陵园建筑工程,该公司将钢筋工程分包给了***、范帮学制作,原告自2019年8月-2020年3月在***、范帮学承包的工地做钢筋工,每日工资为250元,工资由其2人支付。2020年疫情结束后,原告继续在该工地做工,3月26日下午4时许,原告与民工***及范帮学在工地卸钢时,吊机上成捆钢筋致伤原告,范帮学随即开车并由工地会计***、民工***一同陪送原告到医院检查,然后回家疗养。3月30日由于受伤部位疼痛难忍,随即入住谷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确诊:左侧骶骨翼及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已构成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至今,被告除付清了住院医疗费用外,其余损失赔偿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给予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未与被告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原告举出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及被告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证明,足以证实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被告对成立劳动关系无异议。故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