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天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63号
原告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48号。
法定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天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天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7元,由原告湖北艺得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启斌
审判员谭明志
人民陪审员*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