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民初4590号
原告:**,男,满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满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韩小菲,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西安,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秀华,女,汉族,1957年2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华山有色冶金机械厂7号楼5单元4楼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中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秀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景振宇
审判员 刘 洁
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