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692号
原告:**,男,满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中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陕西中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梁梦艺
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