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27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中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张肃,女,满族,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陕西中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