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陕01执保123号之一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申请人深圳前海华信金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陕西中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住宅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日至2025年6月日止)。
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被申请人及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办理有关财产转让及设定他项权权利的相关手续,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本院(2022)陕01民初2077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经办人:**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联系电话:029-8765****邮编:7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