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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财保4号
申请人: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33985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天长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郑良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锡荣,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79598909H,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北洋村。
法定代表人:方佩芹,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君豪公寓1幢1单元201室不动产中价值2750000元的财产;2、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君豪公寓1幢1单元303室不动产中价值3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2年4月22日,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君豪公寓1幢1单元201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21)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中价值275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君豪公寓1幢1单元303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21)台州黄岩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中价值36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三、被申请人浙江名隆动力有限公司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替换,提供3110000元资金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可大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