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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626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永展建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G2DCLXH。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经营者:周金芳,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33985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天长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良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锡荣,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牟介友,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住台州市黄岩区span>
被告:***,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住台州市黄岩区span>
原告台州市黄岩永展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
程有限公司、牟介友、***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黄岩永展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