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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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4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许家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