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4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许家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