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3民初430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第三人:台州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528618530。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良二村新安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卢文斌、**、***、第三人台州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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