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3民初4304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第三人:台州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528618530。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良二村新安西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卢文斌、**、***、第三人台州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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