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03民初6125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亚,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
第三人:台州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良二村新安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振宇。
第三人:王伟,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
第三人:陈秋林,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台州市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伟、陈秋林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 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甜
代书记员 张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