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302执恢2432号

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鹿藤商初字第0038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00号案件的部分债务120万元,故(2020)浙0302执恢2432号已执行完毕,但(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00号全案尚未执行完毕,本院将对该案尚未履行的债务予以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02执恢2432号已执行完毕,但(2015)温鹿藤执民字第100号全案尚未执行完毕,本院将对该案尚未履行的债务予以继续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