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妇幼保健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横凉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83470331285T。

法定代表人:吴云燕,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丹,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红,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新益大厦1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85025XU。

法定代表人:李林国。

诉讼代表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原审第三人:**文,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妇幼保健院及第三人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华控股公司)、**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妇幼保健院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初8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杭州市富阳区妇幼保健院上诉提出:1.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2.峰华控股公司作为本案中的第三人,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3.破产法的规定集中管辖的立法本意是将有关债务人财产权益的民事案件集中处理,以便为破产清算做准备,本案争议的工程款不归属于峰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权益。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峰华控股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答辩称:本案诉讼标的与峰华控股公司有重大关联,争议的工程款与公司有财产利益。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破产法规定的管辖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等的规定,本案案涉工程在杭州市富阳区,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在***起诉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4月24日裁定受理了峰华控股公司的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中峰华控股公司作为第三人,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关,故又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产生冲突,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属于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故本案应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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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汤潇潇

审判员  胡华锋

审判员  蔡 焱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许赛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