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9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91民初3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25元(含诉讼费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通过浙江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有存款,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天长市人民法院进行扣划,天长市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余额为0元。此后,本院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除名下有零星存款外(本院已对相应账号进行了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本院依法委托天长市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天长市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在天长市人民法院有多起案件,无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长期下落不明。
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依法邀请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的执行进行了多次研判,对本院的执行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至今,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6000元,应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亚军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书记员 王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