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昌市**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河涛,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方圣科技有,住所地江**省**昌市青山湖区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曾毅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琳,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小龙,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同成实,住所地江**省**昌市**湖区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徐成,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省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方圣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邓 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扬
代理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