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方圣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方圣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02执3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方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江大南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707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3楼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841228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3楼,组织机构代码:7419681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方圣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02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江西省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于2018年12月17日委托贵溪市人民法院办理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贵溪市工业园区兴贵大道以北、兴北九路以西土地使用权的手续。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方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1026340元,截止2018年12月25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26340元。被执行人江西省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一直未到庭。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省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西省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西同成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美秀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