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波纬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4民初12740号之三
关于本院审理申请人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波纬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波纬隆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韩桂升 审判员  邴爱峰 审判员  滕 艳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