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91民初3948号
原告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重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猛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