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云龙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6624号
申请人: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264352456D,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临港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际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市云龙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1X8U1N,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平陵东路18号1-8。
法定代表人:单国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云龙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云龙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9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云龙石油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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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