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执恢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曼特睿尔公路材料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张苏滩802号紫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军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聪,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百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峰,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依林,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曼特睿尔公路材料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冻结、扣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4280.62元,轮候查封车辆14辆,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划扣的银行存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车辆查封为轮候查封,不具有查封效力,本院不能处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甘肃曼特睿尔公路材料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同时向被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随后甘肃曼特睿尔公路材料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
综上,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维奇
审判员 朱 华
审判员 路金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