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杭州萧山通达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628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5172712-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19号。
负责人金旭旻。
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通达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1842-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湖头陈村。
法定代表人金小妹。
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951853-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百明。
被执行人孙灿甫,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通达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孙灿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孙灿甫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得被执行人杭州萧山通达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经本院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受偿4199000元。截止2018年8月2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4199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109执62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