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

甘肃曼特睿尔公路材料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曼特睿尔公路材料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高新区张苏滩802号紫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军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少聪,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百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延峰,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依林,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甘肃曼特睿尔公路材料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肃曼特睿尔公路材料研发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子文
审判员  郭维奇
审判员  吴 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耿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