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1执2371号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0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49941234.08应予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违法所得,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委托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百明、施建河、冯汉卿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杭州重交沥青有限公司、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2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违法所得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长 陈雯审判员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 彭 卫 东
书 记 员 陈 火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