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华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山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1690号之一
原告:无锡华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黄裕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晓钢,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邵明湖。
原告无锡华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山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华通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通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18元(此款已由华通公司预交),由华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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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帆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