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7424号
原告:***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E16号地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73029270U。
法定代表人:**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幸福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9719415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东楼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XPNB18。M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沥青公司”)与被告安徽和**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沥青公司”)、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通沥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到庭参加诉讼;**沥青公司和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通沥青公司诉称,**沥青公司系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财产严重混同。**沥青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与华通沥青公司协商租赁设备,双方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了《租赁加工合同》。租赁加工合同对租赁物、租赁费、预付款、违约责任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特别约定每年保底生产量为3000吨(年生产量4000吨以下每吨130元),即每年保底390000元租赁费。但是迄今为止,仅仅由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支**通沥青公司预付款3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该预付款在每年的租赁费中抵扣100000元,因此,**沥青公司自第一年度每年尚欠华通沥青公司租赁费290000元,且自2021年3月27日的租赁费一直未付。根据合同第八条第3项约定,华通沥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沥青公司的相关违约责任。现诉请法院:
1、判令解除华通沥青公司与**沥青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租赁加工合同》并返还华通沥青公司的租赁设备(详见设备清单);
2、判令**沥青公司给付所欠华通沥青公司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的租赁费8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9804.99元(其中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19年3月27日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利息为107928.33元;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3月27日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利息为63268.33元;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3月27日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利息为18608.33元),以后的逾期款违约金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沥青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的租赁费162500元(按照年租赁费390000元的标准计算),以后租赁费计算至租赁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止,并自起诉之日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判令**沥青公司给**通沥青公司导热油款29988元及运输费10000元;
5、判令**沥青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
6、判令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对**沥青公司的上述第1、2、3、4、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沥青公司、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沥青公司、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均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7日,华通沥青公司与**沥青公司经协商签订了1份租赁加工合同,由**沥青公司租赁华通沥青公司HT-GSY-20Y型岩沥青改性设备进行岩沥青改性沥青生产加工。租赁加工合同对租赁设备组成、加工价格、运输方式及费用、付款方式、预付款、违约责任等项内容均作了详细约定。其中:租赁设备组成明确了具体的租赁物种类(详见设备配置清单);加工价格约定,到每年的年底即每年12月31日保底年生产量为3000吨改性沥青,即年生产量(一年按十二月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到3000吨时按3000吨计算(130元/吨),超过3000吨按实际生产量计算,租赁加工费按月付款,即每月的10日前结清上个月的租赁加工费;运输方式及费用约定,由华通沥青公司联系车辆采用公路运输,运费由**沥青公司承担;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沥青公司预付300000元,华通沥青公司安排生产改性沥青设备,此300000元分三年从加工费里抵扣(即每年抵扣100000元);违约责任约定,如**沥青公司租赁款没有按时支付,将承担未付款的0.1%/天的利息,超过一个月以上未付的,华通沥青公司有权停止生产。**沥青公司逾期付款超过30天,除按0.1%/天支付利息外,华通沥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沥青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上述租赁加工合同签订后,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银行,**通沥青公司支付设备租赁预付款300000元;华通沥青公司向**沥青公司提供了高速剪切胶体磨、预混罐等22样租赁设备(设备配置清单见附表),并对所配置的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沥青公司每年度均生产了一定数量的改性沥青,但应支付给华通沥青公司的租赁费至今未付。
另查明,华通沥青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与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由该所委派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为此已支付律师费5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基本信息,证明案涉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租赁加工合同,证明:华通沥青公司与**沥青公司关于租赁岩沥青改性设备进行改性沥青生产加工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情况;3、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单,证明原告提供的租赁物安装调试合格并投入使用;4、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证明: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设备租赁预付款300000元;5、律师函,证明华通沥青公司向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案涉租赁费;6、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保全担保费发票,证明华通沥青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案涉证据均经庭审核实,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华通沥青公司与**沥青公司签订的租赁加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合同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通沥青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沥青公司提供租赁物并调试安装完毕的义务;而**沥青公司却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通沥青公司履行支付租赁费的义务。按照租赁加工合同的约定,**沥青公司的行为业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案涉合同内容的约定以及双方履行合同情况,本院对华通沥青公司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评判如下:
一、关于解除合同和返还租赁物
因案涉租赁加工合同明确约定,如**沥青公司租赁款没有按时支付,将承担未付款的0.1%/天的利息,超过一个月以上未付的,华通沥青公司有权停止生产,解除合同并取回设备。而**沥青公司至今尚未支**通沥青公司租赁费,故华通沥青公司要求解除与**沥青公司签订的租赁加工合同,并要求**沥青公司返还租赁设备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二、关于给付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租赁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涉租赁加工合同约定,到每年的年底即每年12月31日保底年生产量为3000吨,不到3000吨时按3000吨计算(130元/吨);租赁加工费按月付款,即每月的10日前结清上个月的租赁加工费。由此可见,华通沥青公司要求**沥青公司给付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尚欠的租赁费870000元(租赁费计算方式:每年租赁费390000元,3年共计1170000元,除去**沥青公司已预付设备租赁款3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租赁加工合同约定,如**沥青公司租赁款没有按时支付,将承担未付款的0.1%/天的利息。现华通沥青公司视该约定0.1%/天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自行调减为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华通沥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三、关于给付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8月27日的租赁费,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因**沥青公司一直使用华通沥青公司提供的租赁物至今,故华通沥青公司主张**沥青公司支付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8月27日的租赁费162500元(租赁费计算方式:每年租赁费390000元,5个月为390000÷12×5=162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四、关于支付导热油款及运输费
由于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与华通沥青公司提出的要求**沥青公司支付导热油款非同一法律关系;而相关运费并未实际发生,故对华通沥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五、关于代理费
由于案涉合同约定,**沥青公司如逾期付款,华通沥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设备,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沥青公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故华通沥青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六、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沥青公司系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沥青公司为独立法人,且华通沥青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两公司之间财产混同,故对华通沥青公司要求万条路(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对**沥青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沥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本案的租赁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故应适用当时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和**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签订的租赁加工合同,被告安徽和**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
返还原告***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租赁设备(租赁设备详见附表清单);
二、被告安徽和**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6日的租赁费87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9804.9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①自2019年3月27日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为107928.33元;②自2020年3月27日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为63268.33元;③自2021年3月27日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以2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为18608.33元),合计1059804.99元;
三、被告安徽和**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8月26日的租赁费162500元,2021年8月27日以后的租赁费按照390000元/年的标准计算至安徽和**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返还租赁设备时止。同时该项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2021年8月1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安徽和**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0元;
五、驳回原告***通沥青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11元,
由被告安徽和**沥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租赁设备清单: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
备注
1
高速剪切胶体磨
HT-MJ-20(75kw)
1台
专利产品,进口配件
2
预混罐
5m3(圆锥底)
1只
罐壁及底部外加热,全面积保温
3
预混罐称重系统
1套
带称重传感器及金属软管
4
预混罐搅拌机
7.5KW
1套
岩沥青专用搅拌机
5
控制室、电器仪表
2200*3000
1套
德国***、***
6
变频器
75kw重载
1台
配胶体磨平稳启动
7
破碎上料机构
1套
岩沥青专用上料机
8
自动控制系统
分手动和自动各一套
1套
三菱PLC及**商务电脑
9
沥青泵
25m3/h
4台
输入泵磨前磨后泵
10
沥青计量系统
25m3/h
1套
精度等级为0.5%
11
供气系统
1套
提供稳定的气源
12
气动阀(带电磁阀)
DN100、DN80、DN76
7套
电脑控制气动阀
13
设备内电缆线
1套
国标电缆
14
温度控制系统
生动数字显示控制
3套
生动数字显示控制
15
液位控制系统
在电脑上显示控制
3套
在电脑上显示控制
16
主机工艺管道、阀门、过滤器、走道、支撑架
1套
17
***保温
框架内管道
1套
18
成品发育罐
30M3
2个
设备的评估价约为138万元
19
成品输出泵
22KW
1台
20
成品输入输出管线
1套
21
轻油燃烧锅炉
75万大卡
1套
22
换热器
80M2
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