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1950号之二
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木行。
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台江区江滨西大道100号融侨中心21层。
法定代表人:白京生。
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建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辛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