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2224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陈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772796854B。
法定代表人张木行,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路弄海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0191P。
法定代表人杨坤,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2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3554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保险、车辆、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该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雷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温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丰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