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与苗松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1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红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