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569号
原告: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举。
委托代理人:成小衬,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白霞,杨卫勤,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下称啄木鸟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啄木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小衬,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啄木鸟公司诉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是2014年3月10日,仲裁确认的解除时间2014年9月23日错误。**系原告员工,2014年3月初,**以个人原因向原告提出辞职并不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因此解除合同的时间应当是2014年3月10日。**所主张的各类证书均是在原告工作期间取得,且由原告支付了有关费用,按照规定,**应当在公司服务满3年,因此,目前不应当将证书及印章返还**,因此仲裁要求返还各类证书及印章错误。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于2014年3月10日解除、判令原告不向被告返还其主张的证书及印章。
**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支持其仲裁时的所有仲裁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1998年到啄木鸟公司工作,工作之初任技术员,后来任技术培训部部长兼总工程师,2014年8月23日,**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啄木鸟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申请,解除合同理由为个人理由。**在啄木鸟公司工作期间考取的测绘工程师中级证、注册测绘师证书、注册建造师二级证书、阴极保护工程师CP2证书、阴极保护工程师CP3证、防腐蚀工程师中级证书、特种设备超声波无损检测(UT)II证书、无损检测PTII证书、豫建安A(2013)0401862安全员证书及配套印章均在啄木鸟公司存放。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啄木鸟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的时间应当为2014年9月23日。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啄木鸟公司扣押**相关证件的行为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纠正。**的其他请求要求被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于2014年9月23日解除。
二、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测绘工程师中级证、注册测绘师证书、注册建造师二级证书、阴极保护工程师CP2证书、阴极保护工程师CP3证书、防腐蚀工程师中级证书、特种设备超声波无损检测(UT)II证书、无损检测PTII证书、豫建安A(2013)0401862安全员证书以及配套印章。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有限公司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生祥
审 判 员  张习坤
人民陪审员  郑 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荆亚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