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与北京瑞琦曼仪表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784号
申请人: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50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瑞琦曼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29号院1号楼6层715室。
法定代表人:傅安美。
申请人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瑞琦曼仪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瑞琦曼仪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足额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啄木鸟地下管线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瑞琦曼仪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七十五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