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2006号
原告: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0543。
法定代表人:匡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冲,男,汉族,1990年9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坤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2幢2楼(集中登记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PEB4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坤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上海坤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退还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泰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细珍